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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查询

江苏省

盐城市失业保险查询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江苏省盐城市东进中路88号
  服务热线:12333
  办公电话:0515-88198009、88198409
  传真号码:0515-88193568
  上班时间:正常工作日8:30-12:00,14:30-18:00

盐城市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具体规定

据悉,盐城市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地税部门按月征收失业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盐城市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具体规定

根据江苏省人社厅、财政厅苏人社发314号《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盐城市所有失业保险参保单位从2013年8月1日起到2015年12月31日止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统一从3%下降为2%,其中用人单位应缴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2%下降为1.5%,个人应缴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1%下降为0.5%。

盐城市失业保险缴费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破产、歇业或者被撤销的,应当自分立、合并、破产、歇业或者被撤销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受理登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应当调整的失业保险费数额告知地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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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介绍盐城市简政后的失业保险办理指南

了解过失业保险的办理流程吗?想要知道办理失业保险都需要哪些要求和规定吗?近日,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现行的失业保险办理重新调整。调整中简化了一些不必要的条件和流程。现在,小编就来给大家现场讲解关于盐城市失业保险的办理流程,很简单的哟。

简单介绍盐城市简政后的失业保险办理指南

盐城市失业保险办理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

3、国家机关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在合同制职工。

盐城市失业保险办理所需材料

非农业户籍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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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介绍2016年盐城市失业保险的新政策

近日,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盐城市社会失业保险的政策做了一系列的调整。在调整后的新政策中,强烈要求全市人民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失业保险。社会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人民生活水平的搞。做到失业了也能够享受到失业保险。下面,就让小编来给大家做一下讲解吧。

全面介绍2016年盐城市失业保险的新政策

盐城市失业保险新政微

失业人员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之内——在户籍(暂住)所属社区(乡镇)公共就业服务窗口进行失业登记——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即可在所属社区(乡镇)公共就业服务窗口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盐城市失业保险新政微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不低于60%。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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