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力资源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4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6〕13号)精神,根据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2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困难企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工作,确保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下面请详细阅读下文了解。
一、实施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从原来的2%降为1.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从原来的1%降为0.5%。
(二)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要对已按费率调整前征缴的失业保险费从2015年3月1日起进行调账、退费处理。
二、实施困难企业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