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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失业保险查询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南京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二期16楼
  服务热线:12333
  办公电话:025-68788033
  传真号码:025-68788012
  上班时间:国家规定正常工作日

如何办理南京市失业登记呢?

据悉,南京市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做好辖区内登记失业人员登记工作,及时掌握登记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就业愿望、就业状况等情况,确保信息及时有效。准确、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本文为大家详细介绍南京市失业登记人员范围、办理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

如何办理南京市失业登记呢?

南京市失业登记范围包括以下人员:

(一) 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 从用人单位失业或终止灵活就业的;

(三) 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 无承包土地或家庭劳动力人均承包土地面积低于本村(社区)平均水平的农村劳动力;

(五) 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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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调整失业保险缴费费率

  日前,生育保险小编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贯彻社会保险的保障制度,完善生育保险的实施,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正常参保的企业单位,进行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具体调整内容请看生育保险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

南京市调整失业保险缴费费率

  南京市调整失业保险费率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14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全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统一从3%下降为2%,其中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2%下降为1.5%,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1%下降为0.5%。2013年8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新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部分,由失业保险统筹区经办机构负责办理退还。今后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南京市调整失业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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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局2016年新出台的失业保险政策

为保证全民生活都能够拥有好的保障,近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联合市人社局刑发了《劳动人民社会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中明确要求企业职员享有社会失业保险的义务。为此,《条例》还对失业保险制定了2016年的最新政策。下面,就让小编来给大家做一下讲解吧。

南京市劳动局2016年新出台的失业保险政策

南京市失业保险新政策

失业保险金需要个人进行申领,如果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并且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中断就业后,就可以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申领失业保险金。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人事关系转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时,失业保险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在省内跨统筹市(州)转迁时,失业保险费用不转迁,职工失业后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南京市失业保险新政策

失业人员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之内——在户籍(暂住)所属社区(乡镇)公共就业服务窗口进行失业登记——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即可在所属社区(乡镇)公共就业服务窗口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每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时,经办机构要对失业人员进行政策宣传教育,注重了解失业人员基本情况。失业人员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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