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小编了解临汾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临汾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临政发16号),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的重要职能,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失业保险管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再就业功能的意见》(晋劳社厅发)138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晋劳社厅发6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通知如下:
临汾市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通知
一、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行分级征缴、市级统一管理和使用。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基金征缴、统一基金支付、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流程。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全市失业保险工作,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三、实行全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以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增强基金调剂功能和抵御风险能力,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为目标,坚持全市统一政策、业务分级经办的原则,全面提高失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在全市和谐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四、我市境内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均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并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市属及其以上国有企、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的失业保险费由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