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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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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社会保险查询

淄博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地址:张店区南西六路21号

电话:0533-2863880、12333(社保查询)

网址:http://sdzb.hrss.gov.cn

淄博市医疗保险事业处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60号

电话:0533-3173168

淄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306号

电话:0533-2307180 传真:0533-2307180

网址:http://www.zbzfgjj.com/

淄博市社会保险政策

时代不断进步,社会不断发展,为了跟上时代的步伐,很多政策、规定都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社保小编从淄博市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本市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保障制度,在2016年颁布了社保最新政策。具体的内容是怎样的?跟随小编一起去了解吧! 查看详情>>

淄博市单位和个人变更社保信息的程序是这样的

据小编了解到,至今还存在一部分参保单位或者个人都会存在一个疑惑——当单位或者个人信息需要变更时要准备哪些资料呢?去哪里办理?多久能办好?这里社保小编从淄博市社会保障局了解社保变更的相关内容,规定是这样的,一起去了解下。

  淄博市单位信息变更指南

办理条件   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

办理流程

第一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参保单位填写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   (二)与变更登记事项对应的相关资料;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二步: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变更登记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为参保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登记事项的,收回参保单位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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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参保指南

从淄博市社会保障局获悉,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有一套专门的规定,具体的内容是怎样的?现在就跟随小编一起去了解!

  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指南

  办理资料和流程   1.参保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三)事业单位还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还需提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相关文件;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   (五)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有关表格是否准确无误,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确定社会保险登记编号,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资料,登记参保单位基本信息,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3.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信息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录用通知书、调令、任职文件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等;   (三)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4.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人员参保登记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录入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即公民身份号码),进行人员参保登记处理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属于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人群的,可采用专门方式采集相关信息,并作特殊标记。

  办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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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征缴】淄博市社会保险征缴相关条例细则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重要内容,为了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每个地方都会有结合本市实际的社会保险征缴相关条例来监督管理,社保小编从淄博市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本市的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的相关内容,现在就跟着社保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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