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玉溪市人社局了解,全面做好全市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140号)及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及时、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入户级次市本级的社会保险费入市级,县区级的社会保险费入县区级。
二、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每月28日前向地税部门指定的征收机关,提供次月社会保险征收计划和缴费单位(个人)明细清册。其中,企业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历年欠费额要在年初下达的当期征缴计划中以“历年欠费”下达。
税务机关征收开票时,严格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计划数征收,不得随意更改计划数,若有问题,由经办机构负责处理。
三、本着加强管理、方便征收的原则,市、县区财政应对已经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帐户进行适当的归并。其中,用于缴存地税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不得超过两个。归并后,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按规定分别建帐、分帐核算。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会计核算,应采取在总户下按险种、经济类型设立分户进行核算的办法。
市、县区要选择存放安全、管理规范、服务能力强、网点便利、诚信可靠,能为社会保险费征缴入户提供优质服务的国有商业银行作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开户银行。如发现开户专业银行不按规定传递票据,有压票现象的,各级财政部门可停止在其银行开户,转到其他服务能力强的银行开户。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归并后,应按照财政专户、支出户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各开设一个帐户的原则,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进行相应的调整与归并。实行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后,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不得再设立收入户或待解户等过渡性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开设的收入户经审计后于2004年12月31日前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