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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社会保险查询

  伊宁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地址:伊宁市迎宾路国防大厦三楼

  电话:0999-8038071、0999-8038132

  网址:http://www.rlsj.gov.cn/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伊宁市阿合买提江街104号

  电话:0999-8097719

  网址:http://222.81.251.210/

介绍伊宁市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指南

伊宁市单位社会保险该如何变更?社保小编从伊宁市社保局了解到本市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相关内容,这里小编逐一为大家介绍。

介绍伊宁市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指南

  伊宁市企业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相关许可部门:稽核审计部

  申请条件:参保单位的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部门、开户银行及帐户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

  申报材料:   1、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2、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3、社会保险登记证;   4、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办理时限:3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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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伊宁市最新调整的四大社保政策有哪些

为了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增强社会保障功能。伊宁市对社会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政策它将给社保工作带来哪些影响?给群众带来哪些实惠?跟着社保小编一起去了解吧!

了解伊宁市最新调整的四大社保政策有哪些

养老政策:新疆伊宁市全面启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工作

  从2015年8月份起,伊宁市居民缴纳养老保险金将不再有农村和城市之分,原来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将统一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后,居民选择缴费的档次在以前10个档的基础上再增加4个档次,即在原先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的基础上新增设了1500元、2000元、2500元和3000元4个档次,让参保人有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有了更多的选择,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标准有所提高,今后享受的补贴就会更多。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批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明确,从2015年1月1日起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经统计,截止8月下旬,伊宁市共有6.3万人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中1.2万人已经领取了养老金,伊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相关参数已修正完成,相关业务已开始办理。这次新制度的实施,伊宁市财政每年补贴养老保险资金额度将达到450万元。并轨后,参保人员每月最低领取额度为160元,较原先新农保和城居保最低标准都有所提高,对参保人员还新增加了丧葬补助金,参保居民死亡后,家人还可以得到400元的丧葬补助。

  失业政策:伊宁市调整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

  一、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按照新政发〔2015〕81号文件规定的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对本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   二、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标准,按照第1至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表:2015年全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表

2015年全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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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伊宁市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细则

征缴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的基本保障,每个地方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都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定,也会有相关条例来监督管理。伊宁市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条例是怎样的呢?有怎样的规定呢?跟随小编一起去了解。详情请见下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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