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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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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社会保险查询

咸宁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

地址:湖北省咸宁市长安大道286号

电话:0715-8255121

网址:http://111.179.38.18/

咸宁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咸宁市咸安区淦河大道75号

电话:0715-8253000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咸宁大道45号市财政局14楼

电话:0715-8273649

网址:http://www.xngjj.com

咸宁市工伤、生育、公积金的政策简要介绍

随着咸宁市的发展,社保越来越深入人心,为了规范社保管理工作,咸宁市不断完善补充社保政策,今年对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进行完善。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费率。

咸宁市工伤保险政策简要介绍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每两年调整一次费率。在基准行业费率的基础上,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具体浮动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咸宁市生育保险政策

职工生育医疗待遇基本政策是: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其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按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补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从2010年开始,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难产医疗费用5000元以内,顺产3500元以内,按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报销;城镇职工基本生育医疗费用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应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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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政策

咸宁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咸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政策,更加完善顺利对社保基金进行管理。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领导,强化目标责任制,协调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社会保险的综合管理职能部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是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实行五项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集中、统一征收。

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全省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县以上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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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社保信息变更办理操作指南

从咸宁市社保局了解,缴费单位社保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携带单位变更的书面说明,填写加盖单位公章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提交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法人身份证;统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交上级批文;缴费单位原《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表》这些资料。

缴费单位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咸宁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手续:

1) 单位名称;

2) 住所或地址;

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 单位类型;

5)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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