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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查询

陕西省

西安市社会保险查询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西安市盐店街7号

  联系电话: 029-87635920、87635901

  网址:http://www.xahrss.gov.cn

  西安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西安市高新路1号高新区工商银行9层

  电话:029-85752106、85752120、85752114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西安市南二环西段202号

  联系电话:029-88353715 传真:029-88353911

  网址:http://www.xazfgjj.gov.cn/

 

西安市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细则

征缴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的基本保障,每个地方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都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定,也会有相关条例来监督管理。那么西安市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条例是怎样的呢?有怎样的规定呢?社保小编整理了西安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供大家阅读。详情请见下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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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社保办理及特殊人群参保的相关事宜

如何参保?办理需要什么条件?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很多人都还不清楚,相信这些都是广大市民想要了解的内容,现在社保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西安市社会保险办理的相关内容,供大家阅读,希望对您有帮助!

 

 

如何参保?

  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由本人或委托人持本人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近期(半年)一寸正面免冠彩照(4张)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协办员处或户籍所在地劳保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填写《西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委托人或村(社区)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如何办理缴费?   

参保人员按年度将应缴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银行存折,暂不具备银行代收养老保险费条件的地区可以现金收缴,参保人员将现金交至乡镇事务所养老保险费代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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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安市社会保险最新政策介绍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的社会安全制度,是居民生活的基本保障之一。为了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西安市结合本地实际实施以下新政策,跟随小编去了解详细内容。

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016政策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财政对参保缴费如何补贴?   省、市、区(县)三级财政对参保人员按所选缴费档次给予补贴:对选择100元、2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对选择4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每提高一个档次,补贴标准在上一档次基础上增加5元,最高补贴不超过80元。   

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应符合什么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截止我市各区(县)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当日,年满60周岁并符合其他参保条件的人员,个人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截止我市各区(县)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当日,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须按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含补缴,累计不超过15年),从年满60周岁或补缴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截止我市各区(县)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当日,45周岁以下人员按年度缴费,且缴费年度在15年以上(含补缴,累计不少于15年),从年满60周岁或补缴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哪些群体能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加工龄补贴制度?工作流程是什么?   农民身份曾在受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过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曾正式受聘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工作过的人员、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曾被乡镇(公社)聘用的农村电影放映人员、曾受聘在基层水利管理机构从事过管理工作的人员、曾受聘在乡镇政府或林业站工作过的林业员、我省农村籍退伍义务兵、参加襄渝铁路建设民兵、参加阳安铁路建设民兵、按计划招用的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等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加工龄补贴的特殊群体,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身份认定和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工作,区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认定完成、财政资金到位的情况下负责养老补贴代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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