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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查询

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99号

电话:0991-4680753 0991-4680759

网址:http://xjwlmq.lss.gov.cn/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民西街167号

电话:0991-4629197(贷款咨询) 0991-4622912(归集业务)

传真:0991-4624242

网址:http://www.wlmqgjj.com

个人、单位如何办理乌鲁木齐市参保登记手续

单位如何帮助员工办理参保登记呢?新成立的单位又该如何办理参保手续?据社保小编从乌鲁木齐市社保局了解到本市单位办理个人参保和新单位登记的手续是这样的,现在就跟随小编一起去看看详细内容!

  乌鲁木齐个人参保登记指南(单位缴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管理业务操作规范》

  申请条件:用人单位应当自用过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此项业务只针对在乌鲁木齐没有社会保险编号人员)

  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外籍人员需提供在我国允许就业证明及护照原件、复印件);   2、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3、新增参保职工工资表   4、公务员在办理登记时还需提供公务员身份、等级证明材料(公务员录用档案或档案中公务员身份纳编证明);   5、《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表四)一并选定今后就诊的医疗机构。

  办理流程:单位携带员工相关材料到所属区县的社保分局办理;有网上申报系统的单位在系统上直接进行登记。

  办理地点:1、区(县)社保分局单位综合岗办理。2、已开通网上申报的单位,可在单位客户端申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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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转移乌鲁木齐市社保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据社保小编了解到,乌鲁木齐市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对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做了特定规定,具体的手续是怎样的?一起来看详细的内容:

 

  乌鲁木齐养老保险的转移指南

  办理条件   1、统筹区域内转出人员(不含兵团、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保中心)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只转移社会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2、跨统筹区域转出人员(含兵团、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保中心),由缴费单位所在区(县)社保所为其出具个人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并按规定转移基金。      办理材料   1、《乌鲁木齐市参保职工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登记表》   2、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须附该经办机构的名称、开户银行、行号和帐号)   3、接收地就业服务机构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或调函复印件、无就业证明材料的人员需提供户口迁移证明   4、转移人员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参保个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明细单》

  办理流程   1、申报:参保单位或个人填写《乌鲁木齐市参保职工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登记表》及携带办理所需材料到区(县)社保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参保个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受理:区(县)社保所依据凭证材料,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打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明细单》,交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3、复核:复核人员依据《乌鲁木齐市参保职工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登记表》,提交的凭证材料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将转移凭证交参保单位或个人核对后,加盖审核印章交单位或个人。   4、存档:参保人员办理转出手续后,其个人帐户予以封存处理,注明封存帐户标记。

  办理地址   乌鲁木齐市社保局   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99号   电话:4680753   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地址:北京南路445号   电话:2309239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者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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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2016年度三大新政策

  据社保小编了解,乌鲁木齐市为了进一步优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对以下三大政策做了调整,具体的内容是怎样的?跟随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养老政策:调整完善乌鲁木齐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关于养老金的计算方法   从2006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 5年以上的(含1 5年),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报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二、关于过渡期的设立   为使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7] 107号)规定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决定设立过渡期。对在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实行逐步到位。其中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0%,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50%,2009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10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2011年1月1日结束过渡期。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予以补齐。

  三、关于养老金的资金渠道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基金不足支付时,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四、关于养老金的发放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 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其中,对建立个人账户前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从社会统筹基金中发给2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对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本人自愿要求延迟办理退休手续继续缴费的,可以允许。待其缴费年限满1 5年以后,再办理退休手续,按月支付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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