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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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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社会保险查询

威海市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处

地址:威海市统一路阳光大厦

网址:http://www.sdwh.lss.gov.cn/

威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

地址:威海市环翠区红旗街19号

网址:http://www.sdwh.lss.gov.cn/

威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威海市海滨路60号

网址:http://www.whsgjj.cn/

威海市社会保险政策

威海市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2016年度对社保各项政策都做了新的调整,为了使广大市民及时了解新政策,社保小编从威海市社会保障局整理了几项内容,得知养老、医疗、生育政策做了这样的调整。一起来看看! 养老政策:威海市新型农村社会 查看详情>>

单位如何变更及注销威海市社会保险

  社保作为人民生活的基本保障之一,当社保参保单位发生变更及参保单位注销参保登记时,该如何办理这些程序?要准备哪些资料?去哪里办理?这些都是市民们极为关注的问题,为此社保小编从威海市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了社保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内容,在这里整理给大家阅读,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变更登记指南

  参保单位发生变更时,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办理程序   办事对象持下列材料到窗口:   1.《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批准证件等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工商变更登记表》。

  二、 注销登记指南

  参保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在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办理程序   办事对象持下列材料到窗口:   1.《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如丢失,需要提供威海晚报或日报丢失公告);   2.《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吊销登记的通知;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等有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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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海市办理社会保险的操作指南

社会保险办理有什么条件?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很多人都还不清楚,相信这些都是广大市民想要了解的内容,为此社保小编专门从威海市社会保障局了解相关内容,这里为大家整理了威海市社会保险办理的登记指南,供大家阅读,希望对您有帮助!

  【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机构登记指南

  (一)登记范围   市直(工业新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央、省属、部队属及外地驻威机关事业单位、在威海市工商局注册年检的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驻威的养老保险省级管理单位。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如有不在编人员,在登记时可同时登记一个企业户。

  (二)登记险种   1.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大额医疗补助。   2.市直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工勤人员失业保险。   3.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4.驻威的养老保险省级管理单位:原则只登记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也可根据单位申请同时登记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5.灵活就业人员(档案托管人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其中医疗保险可自主选择;年满35岁的女性与年满45岁的男性生育保险可自主选择)。

  (三)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四)办理程序   办事对象持下列材料到窗口: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工业新区企业的应加盖威海工业新区人力资源局的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4.单位最近三个月装订成册的记账凭证;   5.单位在办理社保登记的同时办理职工增员手续,增员手续按首次参保、转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规定办理。

  (五办理地址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威海市胶州路7号   邮编:264200   Tel:(0631)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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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缴条例】威海市社会保险征缴的相关法律法规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重要内容,为了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威海市贯彻执行国家社会保险法来监督本市社保征缴工作,下面是保险法中关于社会保险征缴的法律法规,详情见下文:  

 

社会保险费征缴(第五十七-六十三条)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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