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绍兴市对社保政策进行了调整和规划,至于具体的内容是怎样的?社保小编从绍兴市社保局了解到了相关内容,具体请查看以下全文。
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11月10日,绍兴市政府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完善情况召开会议。新政策规定,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增设起付线,起付标准为50元;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通门诊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从35%(其中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为45%)统一提高到50%;普通门诊累计净报销额由原来的450元提高到500元。
在住院待遇上,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400元降为200元。参保人员在三级、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仍然保持不变,其中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600元,其他医疗机构400元。同一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起付标准以入住医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未经转诊自行到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者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转外就医的自理比例在原规定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
同时,部分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可以免缴参保费。具体来说,持有效期内《绍兴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或《绍兴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仅限于低保边缘户和因病致贫户)家庭中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陶堰、孙端、富盛三镇仅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持有《浙江省抚恤优待证》的重点优抚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按规定全额补助。
在医保待遇调整的同时,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也在调整。根据新政策,参保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成年人筹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0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比以往提高60元,财政补贴700元,比以往提高140元。未成年人(学生)的筹资标准不变,仍为每人每年58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市级财政补贴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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