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重要内容,日照市为了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增强社会保障功能。日照市根据本地实际对社会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政策它将给社保工作带来哪些影响?给群众带来哪些实惠?跟着社保小编一起去了解吧! 查看详情>>
日照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地址:市劳动大厦二楼社会保险服务大厅
网址:http://www.rz12333.gov.cn
日照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
地址:日照市海曲中路11号
日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市级机关办公大楼东侧)财政局窗口
官方网址:http://www.rzgjj.com/
日照市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流程是这样的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的社会安全制度,是居民生活的基本保障之一。而社保关系的转移也时常发生,每个地方的转移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那么日照市社保的转移流程是怎样的呢?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社保小编从社保局了解到是这样的。
社保关系市外转入业务办理指南
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申请条件 (一)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后,先在新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再按规定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跨省、跨市流动至我市市直企业(各区县所属企业由区县按上级规定办理)就业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5、具有我市户籍的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返回我市就业以及在外省、市外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且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我市(各区县),按照鲁政办发[2010]50号文件有关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 (三)跨省、市流动至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部门批准调配证明,可以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办理材料 1、户籍证明; 2、身份证复印件; 3、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办理流程 1、申请转入。已在市直企业就业并办理就业备案和参保缴费的职工,持相关材料申请转入; 2、审核受理。社保转移窗口审核材料,对符合转入条件的,给转出地社保机构寄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不符合条件的,给职工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建立临时账户的,出具《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和《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 3、接续关系。基金结算窗口收到转出地汇转基金后录入系统,转移窗口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信息表》后初审合格的录入系统,经基金结算窗口复审后,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关于日照市社保办理的流程介绍
“社保”大家耳熟能详的一个词,但是说到社保参保程序还是有很多人说不上来,为了解决人们的这一疑惑,社保小编从日照市政府了解到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指南,供大家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日照市本级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办理指南
设定依据 《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日政发〔2014〕16号)
申请条件 具有日照市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户籍为市属及省、国家驻日照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城镇居民),可自愿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办理材料 1、本人户口薄 2、二代身份证(一代身份证需提交户籍证明) 3、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4、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城镇居民提出参保申请; 2、申请人参保资格审核、参保登记、信息录入、缴费申报; 3、参保人缴费、财政补贴登记; 4、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缴费确认、打印凭证。
办理地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20、21、22号窗口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5月4日起至9月30日 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10月8日—4月30日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联系电话:0633-8866268
关于日照市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的介绍
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社会保险是居民生活的基本保障之一,而社保征缴是社会保险金发放的基本保障,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日照市对社保征缴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请看详情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