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卡查询余额 12333社保查询网 本站是全国社保网上查询公益性平台,提供社保查询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医保卡查询明细及余额查询

热门搜索:缴费 生育保险 社保转移 公积金贷款

社保首页

社会保险查询

甘肃省

庆阳市社会保险查询

  庆阳市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地址: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南路

  电话:0934-8612345

  庆阳市社会劳动保险局

  地址:庆阳市长庆北路101号

  电话:0934-8212561

  网址:http://www.qingyangrs.gov.cn

  庆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庆阳市西峰区庆化路

  电话:0934-4182428

 

转移庆阳市社保之养老、失业保险关系的操作指南

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并在异地就业社保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庆阳市制定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哈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办法,下面跟随小编一起去了解。

 

职工调动工作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指南

  职工在本省范围内流动时,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转移基金,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关系。职工跨省调动时,转移办法如下:   (一)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   (二)个人帐户基金转移的起始时间为1996年1月;1997年12月31日前只转移个人缴费部分;从1998年1月1日起,转移基金额为个人帐户中全部储存额(本金和利息)。   (三)对年中调动工作的职工,调转当年的记帐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应记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对职工调转当年记帐额一并记息。   (四)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   (五)职工转出时,调出地社会保险机构相应填写《甘肃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转移清单》。   (六)职工转入时,调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应依据转出地提供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等资料,并结合本省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为转入职工续建个人帐户。   注: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跨省异地定居的,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办理地址

庆阳市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地址: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南路   电话:0934-8612345

查看详情>>

介绍庆阳市社会保险这些最新待遇政策

参保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业务,然而对于社保政策的调整每个公民也是极为关注的。2015年庆阳市对社保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的具体情况是怎样的?现在就跟随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养老政策: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

  调整范围   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2014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调整基本养老金。

  调整时间   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

  调整标准   1.定额调整:   ●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1元,城镇企业退职人员生活费每人每月增加83元。   ●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挂钩调整:   城镇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不满1年按1年计算。   3.倾斜调整:   ●城镇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截至2014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4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6元。   ●企业退休、退职的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168元的,调整到2168元。

  医疗政策: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提高

查看详情>>

庆阳市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庆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相关规定。 现在跟随小编一起去看详细内容:

 

第二章 社会保险费申报(第四-九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第五条  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第六条  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有条件的地区,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进行网上申报。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申报事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用人单位补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查看详情>>

社保查询工具

天气网实用工具

全国天气 旅游天气 国际天气 历史天气 天气新闻 天气常识 天气生活 生活小技巧 火车票查询 时间校准 邮编查询 城市美食 城市特产 城市景点 最新专题 最近更新 空气质量指数 万年历查询 周公解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