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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社会保险查询
青海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地址:西宁市民主街5号

电话:0971-8243349、8243345

网址:http://www.qhhrss.gov.cn/

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

地址:西宁市长江路124号

电话:0971-8225875

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10号

联系电话:0971-6164040、6164041、6164042

网址:http://www.qhgjj.gov.cn/

 

青海省社会保险政策制度

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和保险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每一位公民的合理合法福利,社会保险与我们每个人的工作、生活都息息相关。青海省针对社保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5项保险政策不断完善补充,对社保管理进行规范,健全制度。

青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15新政策

2015年1月30日,青海省长郝鹏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省政府2015年立法计划(草案),研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等事项。

会议指出,政府立法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和前提,各个方面务必要高度重视,在不断完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上下功夫。会议决定,今年将重点实施《青海省三江源生态保护办法》、《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等8项立法提交项目。会议强调,要把政府立法工作与转变职能有机结合起来,深入调研论证,提高立法质量,确保如期全面完成。

会议强调,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水平,是今年我省“十件民生实事”的重要内容之一,既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又有利于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是稳步提升民生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会议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并考虑艰苦地区因素的办法,提高全省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同时,从2014年7月1日起,提高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会议研究了《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强调要有效发挥审计保障和监督作用,创新审计方式,完善审计制度,持续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以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狠抓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有力有效促进法治青海建设和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会议指出,加强政务信息化建设,对于打造阳光政府、效能政府、服务型政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我省省情特殊,加强政务信息化建设显得尤为必要。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政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大整合力度,推动电子政务内外网络健康发展;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提升面向公众的有效服务;深化办公系统应用,提高政府决策和管理支撑水平;推动部门信息化建设,促进政务信息数据开放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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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社保信息登记变更办理流程

从青海省社保局了解到,办理社保信息登记变更时间需要10个工作日。社保信息登记变更需要先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已经提供相关的材料,包括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地方税务登记证、开户银行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

1、申报范围

已登记的参保单位的名称、性质、法人代表(负责人)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需申请社保登记变更。市级参保单位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社保局申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

2、申报材料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份,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地方税务登记证、开户银行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

3、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填报《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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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最新政策规定

随着青海省的发展,为了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进一步做好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最新社会保险费征缴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2001年1月1日起由地税机关统一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移交地税机关

征收。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对象为:凡在我省境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主及其雇工以及自由职业者,参统的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

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对象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按照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实行属地征收管理、分级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应主动给予配合。

第四条 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凡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要在2001年1月10日前,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手续;新参加社会保险的,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10日内

,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手续。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费登记手续,并于10日内携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费登记手续。

第五条 缴费单位和个人每月应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缴费额及有关资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照地税机关核定的缴费期限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再向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期限原则上应与缴纳税款期限一致,具

体由各州(地、市)地税局确定。

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方式与税款申报方式相一致。

缴费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申报的,地税机关可暂按其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额的,由地税机关先行确定其缴费额,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待缴费单位和个人补办申报手续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缴数额后,由地税机关按照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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