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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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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社会保险查询

南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

地址:南京市水西门大街61号

电话:025-86590871、025-12333(社保查询)

网址:http://www.njhrss.gov.cn

南京医疗保险结算中心

地址:南京市水西门大街97-1号

电话:025-86590700、86590776、86590798或025-12333(医保查询电话)

网址: http://www.njhrss.gov.cn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南京市太平北路51号

电话:025-84552800 (办公)、84552817(归集支取)、84552899(公积金查询)

网址: http://www.njgjj.com/

南京市社会保险政策

随着南京的发展,社保意识越来越深入人心,社保制度也不断得到完善,南京将调整2015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门诊医疗等相关待遇,老年居民、其他居民的筹资标准比2014年提高60元,学生儿童的筹资标准提高20元;居民医保报销待遇水平也随之提高。 查看详情>>

南京的养老、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和转出办理流程

社保转移是指在对于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走三个流程,参保人只要申请即可,剩下的工作将由两地社保部门进行对接转移。社保小编从南京社保局了解了养老、失业关系的转入和转出的流程。

养老、失业关系转入

1、所需资料

(1)《异地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2)正式调入本市人员,提供身份证原件及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干部提供南京人事部门的《干部介绍信》。

职工提供南京劳动部门的《职工介绍信》。

(3)非正式调入人员,提供身份证原件和下列证明材料:

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南京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户口所在地街道办(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开具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证明或《南京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参保介绍信》。

在本市单位已参保人员:提供南京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带齐所需资料到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开具《养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或《〈养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回执》,凭该函或回执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把由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保险关系转移清单和《异地转入养老金通知单》递交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

3、注意事项

(1)经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职工在调入时或非经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的批准调入而迁户本市的人员,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时,男性超过45周岁、女性超过40周岁的(市政府另有政策规定的除外),应按府〔2003〕18号文规定补缴超龄部分的养老保险费。

(2)保险关系转移清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养老缴费(起止)时间、历年缴费工资基数、养老保险转移金额、视同缴费月数;(2)失业保险实际缴费月数、视同缴费月数、未享受失业待遇月数等有关资料)。

(3)购房入户的人员必须参保以后才可办理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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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社保费征缴条例规定详细内容

南京市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南京市社保征缴条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各类企业,未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三条征缴范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费基、费率,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缴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负领导责任,协调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机制,通过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财政预算补助、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社会筹集等措施,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基金。

第八条 征缴社会保险费和经办社会保险业务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财政拨付,不得从社会保险费中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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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社保关系转移的办理程序

在南京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跨统筹区转出手续?跨统筹区转出人员,在社会保险关系中止后,需提供以下资料至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至新参保地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办理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办理的,填写《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人员花名册(转出)》,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跨统筹区转入手续?

跨统筹区转入人员,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后,需同时提供以下资料至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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