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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社会保险查询

泸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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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中路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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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泸州市江阳南路38号

江阳区管理部:0830-3116825 龙马潭管理部:2500201 纳溪区管理部:4212488

泸县管理部:0830-8193653 合江县管理部:5261927 古蔺县管理部:7211062

叙永县管理部:0830-6225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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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泸州社保养老保险省内异地转移办理流程

社保小编为您整理了关于泸州养老保险省内异地转移办理流程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帮助,具体请大家参考阅读下文,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资料,谢谢浏览!

办理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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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社保政策解读

广大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民工纷纷询问,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什么好处?这次专项行动有什么优惠政策?凭什么证件办理参保手续?城乡居民是否可以按此政策参保?这次专项行动什么时候结束?为此,社保小编为为大家一一做出解答。

问: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什么好处?

答: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有序推进农业人口城镇化,是党的十八大确定的战略目标,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必然。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解除在城镇居住的养老后顾之忧,享受城镇美好生活。

最近,泸州市已被列为全国62个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城市(镇)之一。国家对泸州新型城镇化试点的要求是:到2017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分别达到52.2%和46.7%,实现新增38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到2020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分别达到58.5%和55%,实现新增42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为此,国家要求泸州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办法,推动农业人口由农村社会保险向城镇社会保险转移。由此可见,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农民工是最有可能城镇化的群体。据我市去年开展外出务工人员实名制登记统计,泸州现有农民工135.7万人,其中省内转移就业54.8万人,省外转移就业80.9万人。但是,他们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比例很低,都面临着在城镇居住的养老后顾之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比较高,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即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就可以保障在城镇居住的基本生活。

问:这次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行动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允许已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即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且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年满60周岁)的农民工,一次性向前补缴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关系到城乡居民切身利益的一项惠民政策。我们可以算一笔账: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我市个体参保人员最低缴费标准分别是3432元、3984元、4560元、5184元。2014年,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是3924元。按这次专项行动政策规定,按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险的农民工,均可按2014年的最低档缴费标准,补缴2011年-2014年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保险费,4年只需15696元,比逐年缴纳少1956元,是很优惠的。

特别是对距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五年以内的人员,好处就更大了。他们自愿从2011年1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参保时间确定为2011年1月1日。按人社部13号令第二条规定,参保时间确定为2011年7月1日前的参保人员,在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延长缴费至满15年;逐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也就是说,向前补缴4年养老保险费后,将提前达到“缴费满15年”的条件,可以提前4年享受养老金,最迟在66岁时都能领取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参保时间确定为2011年7月1日后的参保人员,在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只能逐年延长缴费至满15年,不允许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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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细则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重要内容,为了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每个地方都会有结合本市实际的社会保险征缴相关条例来监督管理,现在就跟着社保小编一起去了解泸州社保征缴的监督办法,详情见下文: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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