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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社会保险查询

  喀什地区社会保险管理局

  地址:新疆喀什市色满路414号

  网址:http://www.ksrsrc.gov.cn/ksrsrc/

  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喀什市解放南路312#建设大厦二楼

  网址:http://unit.kashi.gov.cn/department/housingfund/index.htm

关于喀什地区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办理指南

  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难免发生因工作、生活等原因需要转移居住地的。这时社会保险也需要随之转移,我们称之为社保转移。但是生活中许多人并不知道社保转移的流程是什么,今天就详细为大家阐述喀什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这个问题。

  喀什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指南

  一、自治区统筹范围内转出   第一步:提供办理资料   1、转入地行政区划代码   2、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第二步:转入地社保机构受理   第三步:核定信息并转出   第四步:业务存档及资料整理

  二、自治区统筹范围内转入   第一步:提供办理资料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原参保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第二步:业务受理   第三步:核定信息并录入   第四步:业务存档及资料整理

  三、自治区统筹范围外转出   第一步:提供办理资料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转移接续联系函   3、缴费凭证等   第二步:转入地社保机构受理   第三步:核定信息并转出   第四步业务存档及资料整理

  四、自治区统筹范围外转入   第一步:提供办理资料   1、原参保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转移接续联系函   3、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表等   第二步:业务受理   第三步:核定信息并录入   第四步:业务存档及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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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政策】2016年喀什地区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最新标准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当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时候,工伤保险是怎么保险的?有怎样的规定?社保小编为大家整理喀什地区工伤保险的相关内容。

 

  一、工伤认定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不能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州、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   2、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证据;逾期未提交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结论。   3、工伤职工认为工伤或者职业病直接导致其他疾病发生的,自医疗诊断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州、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提交《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为新招人员或调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当月无法办理参保手续的,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或调入人员报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劳动合同或调动手续,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新增人员备案手续,并于次月缴费时补缴当月的工伤保险费。按照上述规定办理新增人员备案手续和补缴工伤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或调入之日起至次月缴费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派遣职工出境工作,不能参加前往国家或地区当地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到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继续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凡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出境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费用,由派遣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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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缴喀什地区社会保险的法律条例规定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重要内容,为了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每个地方都会有结合本市实际的社会保险征缴相关条例来监督管理,据社保小编了解到喀什地区社保征缴的监督办法有这样的规定,详情见下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工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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