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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社会保险查询

黄石市养老保险局

地址:黄石市沈家营师院路15号

网址:http://www.hs12333.gov.cn

黄石市医疗保险局

地址:黄石市大道1281号(市公安医院对门)

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湖北省黄石市杭州路52号(青少年宫车站)

资金筹集科:0714-6369713

贷款管理科:0714-6369712

信息科:0714-6357722

网址:http://www.hsgjj.com/

办理黄石市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的办事指南

从黄石人社局了解,随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类型等信息变更,单位要及时将社会保险的信息变更,具体可以上哪里查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社会保险信息变更流程,需要了解哪些是属于信息变更范围,需要用到的资料证明包括哪些。

办理黄石市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的办事指南

 

办理变更的事项包括

缴费单位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手续:

1) 单位名称;

2) 住所或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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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养老保险转移操作流程

据了解,目前国家政策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养老保险不允许退保,只能转移关系,所有手续需要45个工作日就可以完成。

在黄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灵活就业人员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户口簿、身份证件、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关系接收函》;单位参保人员携带《连云港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件、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关系接收函》。

《社会保险关系接收函》需注明以下事项:

1、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

2、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单位名称;

3、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

4、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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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社保费征缴条例详细内容

从黄石人社局了解,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所确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率,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同时,制定黄石市社保费征缴规定是为了可以有效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保金的顺利发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领导,强化目标责任制,协调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社会保险的综合管理职能部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是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实行五项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集中、统一征收。

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全省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县以上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所确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率,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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