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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社会保险查询

红河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云南省个旧市和平路44号

电话:0873-2123395、12333

网址:http://www.rsj.hh.gov.cn/

红河州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红河个旧市五一路金融巷工商银行大院内

电话:0873-2161457、0873-2145813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云南省个旧市和平路75号

电话:0873-2132735、2166479

网址:http://www.hhgjj.com/

如何办理红河州社会保险

据悉,截止2015年,红河州社保参保人数380余万人,全年社会保险收入近32亿元。随着基金规模的日益增大,我州人社部门在不断加强行政监督,同时积极搭建社会监督平台,鼓励全民参与监督,依靠群众力量更好地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社会监督的社会保险基金范围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

那么,在红河州社保如何办理?个人和单位办理准备的资料有哪些不同?社保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份资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红河州单位参保

准备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在职职工异动名册表》 《在职职工基本信息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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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社保养老、生育保险相关政策

社保小编从红河州人社局了解了一些最新社保政策,这次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份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新制度以及降低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一、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城乡居民保险工作制度的全覆盖和参保人员的全覆盖。

红河州于2009、2010、2011年分三批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并同时启动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15年6月,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制度实施以来,既严格执行中央、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相关规定,又联系实际增发基础养老金,对60岁以上享受待遇的人员,在中央、省级发放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月增发5元的基础养老金;对三、四级中轻度残疾人,提高政府代缴标准,按照最低200元的标准,由政府承担50%。凡年满16年周岁,具有红河州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凡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开始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

到目前为止,全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全面覆盖13县市,应保人数共220.42万人,实际参保人数达215.69万人,参保率达97.85%,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44.01万人,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制度的全覆盖和参保人员的广覆盖。

二、红河州降低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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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面的红河州社保费征缴管理条例规定

据了解,红河州切实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贯彻实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私分、变相私分和违规使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征收和缴纳的范围:(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含事业编制人员和劳动合同制工人),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三)失业保险费: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中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四)工伤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五)生育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依法调整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和费率。

第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所得税前扣除,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及时缴入财政部门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有关部门应当为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做好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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