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卡查询余额 12333社保查询网 本站是全国社保网上查询公益性平台,提供社保查询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医保卡查询明细及余额查询

热门搜索:缴费 生育保险 社保转移 公积金贷款

社保首页

社会保险查询

山东省

菏泽市社会保险查询

菏泽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地址: 菏泽市中华路1009号

电话:0530-5310860

网址:http://www.hzrsj.gov.cn

菏泽市医疗保险事业处

地址:菏泽市中华路959号(市人力资源市场四楼)

电话:0530-5190626 投诉电话:5190638

驻市立医院办公电话:5613382

医管科电话:5190626,      征收科电话:5190636,        基金科电话:5190628。

菏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菏泽市中华路2626号市财政局办公楼

办公电话:0530-5613970          牡丹区管理部:0530-3966632

开发区管理部:0530-5398585    曹县管理部:0530-3235021

定陶管理部:0530-2212110       成武管理部:0530-8639831

单县管理部:0530-4671437       巨野管理部:0530-8210608

郓城管理部:0530-6538052       鄄城管理部:0530-2405012

东明管理部:0530-7253680       举报投诉电话:0530-5613922

网址:http://www.hzsgjj.com/

菏泽市社会保险政策

据社保小编从菏泽市社保局了解到,菏泽市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社会保险保障制度,进行了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的调整。具体的情况是怎样的?跟随小编一起去看看! 养老政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 1.申请城市低保待遇 查看详情>>

转移菏泽市企业社保养老保险关系的程序

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难免发生因工作、生活等原因需要转移居住地的。这时社会保险也需要随之转移,我们称之为社保转移。据社保小编了解到菏泽市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程序是这样的,跟随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程序

  一、市内各县区之间转移   (一)转出   持(调令)或新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函,以及在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参保的养老保险手册,到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二)转入   持(调令)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到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开具养老保险关系联系函,再持联系函到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经办机构收到原参保地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信息表后再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手续。

  二、省内跨市或跨省转移   (一)转出   从本市(县区)转至省内外市或外省的,持(调令)或与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转出地的养老保险手册,到本市(县区)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持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开具养老保险关系联系函,本市(县区)经办机构收到省内外市或外省的养老保险联系函后再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二)转入   省内外市或外省转到本市(县区),持(调令)或与本市(县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以及原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本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持联系函或邮寄联系函到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市(县区)经办机构收到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信息表后再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手续。

三、办理地址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 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

查看详情>>

菏泽市社保之养老、医疗保险参保指南

社会保险是人民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据社保小编了解,菏泽市对参保程序有特定的要求,为此小编从社保局了解了菏泽市企业养老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的相关内容,一起来了解一下!

菏泽市企业养老保险参保指南

  参保范围   我市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劳务派遣(或代理)的外出务工人员;中央、省属驻菏单位中未纳入省统筹的所有人员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使用的编外人员。上述人员不论工期长短,不论户籍,不论职工身份,不论所有制形式,都必须依法参保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办理材料   用人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30天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手续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携带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申请,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任命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文件及身份证。   2.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携带个体营业执照或驻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供的就业证明,居民身份证。   3.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再就业的:携带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居民身份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异地回来就业的),到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   4.外出务工人员:劳务派遣(或代理)单位携带从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薄、一寸照片三张。

  办理地址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二楼服务大厅)   办理职工参保手续(稽征科)   缴费(二楼服务大厅)

查看详情>>

【征缴条例】菏泽市社会保险征缴条例

征缴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的基本保障,每个地方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都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定,也会有相关条例来监督管理。为了保障社会保险的征缴工作,菏泽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实施以下条例,详情请见下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查看详情>>

社保查询工具

天气网实用工具

全国天气 旅游天气 国际天气 历史天气 天气新闻 天气常识 天气生活 生活小技巧 火车票查询 时间校准 邮编查询 城市美食 城市特产 城市景点 最新专题 最近更新 空气质量指数 万年历查询 周公解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