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社会保险是保障民生的好制度,尤其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鹤壁市社会保障局对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有关问题作了以下通知。
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及各项配套政策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权益越来越为广大参保人员所关注。但是,当前我省一些地方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养老保险政策的严肃性。为做好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及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单位和职工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如实申报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
二、各地应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要求,准确把握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认真做好缴费基数的核定工作。
参保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 应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7〕63号)规定,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三、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要求,在每年至少一次通过邮寄方式统一寄送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的同时,各地应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电话或网站等方式提供缴费情况查询服务,为参保人员查询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