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对于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法律依据是由国务院第259号令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程序,符合贵州省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有利于贵州省各地的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国务院第259号令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对《条例》中已有明确规定外,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应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对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也应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征缴失业保险费。
二、关于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基数,应以缴费单位工资总额作为征缴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其企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1994〕34号)规定执行。在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其工资总额不得低于缴费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
三、关于社会保险的登记、申报制度。各地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制度,尽快完成对已参加和新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的登记、申报工作。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0号)规定,一个缴费单位只能在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一个缴费单位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险种分别参加不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险的,则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为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登记;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不了的,则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登记。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后,在参加其他社会保险时,只需向其经办机构说明,不再另办登记手续。
劳动、人事、税务、银行、工会、企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督促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工商部门要利用行政手段,督促其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各地要认真审核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任何缴费单位不得虚报、瞒报工资总额和少缴社会保险费。对虚报、瞒报工资总额的单位,要按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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