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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社会保险查询

阜新市社会保险局

地址:阜新市细河区西环路5号

电话:0418-2922260 征缴科 0418-2921160

网址:http://lnfx.lss.gov.cn/

阜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阜新市市辖区开发区迎宾大街67号

电话:0418-2261483、2263812、2263002

网址:http://www.lnfx.lss.gov.cn/yl/index.php

阜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阜新市和平路24号

电话:0418-2832010(营业部)2825636(综合处)2825859(个贷处)

网址:http://www.fxgjj.gov.cn/

阜新市社保转移4步曲

随着社会发展,阜新市社保制度的修正完善,社保流程的不断优化,既极大提高了办事效率,同时也实现了阜新市内社保转移轻松办理的流程手续,为广大百姓提供了快速有序的办事便利。

以下内容是关于阜新市社保转移的办事4步骤: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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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社保办理的手续

小编从阜新市社保局了解到,目前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等)、企业化管理(职工工资及退休待遇按企业标准执行)的事业单位,均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纳税地(非纳税单位按单位地址区域)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同时,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输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必须为与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聘用的退休人员除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方便大家查询与了解,小编整理了一份简介明了的办理流程,提供大家参考使用。

一、 申报程序

1、各参保单位首先登陆阜新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门户网站点击下载相关表格资料;

2、在单位报盘程序中使用《新开户单位基础信息采集》模块填报单位基础信息,录入完毕保存至U盘,并用A4纸打印两份加盖公章;

3、在单位报盘程序中录入参保职工信息,⑴未参加过医疗保险的职工信息请在《职工新参保批量申报》模块中录入;⑵已参加过医疗保险的职工信息请在《职工续保批量申报》的模块中录入;录入完毕保存至U盘,并用A4纸打印一份加盖公章;

4、每月1-15日内持以上材料以及相关资料到阜新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各分支机构单位参保窗口办理参保登记及核定手续;

注:办理参保手续后,在各经办窗口打印新参保人员就医手册及IC卡领取单据,并按《医疗保险基金收缴核定表》费款所属期时间到所在地税分局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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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实施细则

根据《阜新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省政府令第116号)(以下简称《规定》及其有关规定,结合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目的都是为了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现在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阜新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实施细则》条例吧!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根据《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省政府令第116号)(以下简称《规定》及其有关规定,结合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从2000年7月1日起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生育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时间。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单位为辽宁省境内设立并取得合法资格的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原实行全国行业统筹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个人为缴费单位的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为在辽宁省境内设立并取得合法资格的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城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失业保险费的缴费个人为缴费单位的职工,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单位为辽宁省境内设立并取得合法资格的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由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

接收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第五条

《规定》和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有经营收入、独立建账、编制会计报表、独立核算盈亏的事业单位。

本细则所称社会团体是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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