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卡查询余额 12333社保查询网 本站是全国社保网上查询公益性平台,提供社保查询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医保卡查询明细及余额查询

热门搜索:缴费 生育保险 社保转移 公积金贷款

社保首页

社会保险查询

云南省

迪庆州社会保险查询

迪庆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迪庆州社保局二楼

迪庆州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香格里拉县中甸县建塘镇建塘东路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环东路北段

迪庆州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政策实施行动内容

迪庆州政府始终坚持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政策法规,不断结合本州实际完善社保制度政策,健全社会保障工作机制,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促进本州社会保险失业的快速健康持续发展,建设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政策体系。社保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份最新的迪庆州社保政策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提高《社会保险法》的意识。要进一步多渠道、多形式地宣传社会保险,使广大群众真正了解社会保险制度,引导群众积极参保,增强维权意识,提升参保意识,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一是要进企业。帮助企业负责人正确处理企业发展和职工参保的关系,宣传保险的重要性,增强企业的参保意识,促进用人单位主动地为职工投保。二是进农村。针对农民参保问题做好答疑解惑工作,对农民不清楚的保险待遇问题、政策上理解的盲区等问题编印成简易的问答式小册发放进行宣传。三是探索组织人社系统资深工作人员开设保险法规、政策咨询热线电话,利用网络充分宣传各类保险政策。

(二)加大对社会保险的征缴力度。一是积极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欠缴社会保险基金的清欠工作。积极协调县级政府将机关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历史欠费问题列入财政预算,努力减轻基金压力,确保应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对重点企业、进城农民工、城镇个体工商户等群体加强保险费用的征缴力度,确保应收尽收。三是加大社保稽核力度。对参保企业少报、漏报、瞒报参保人数及参保基数的行为全力予以纠正。四是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组织开展清理整顿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专项执法活动,严厉查处违反《社会保险法》行为,为《社会保险法》的顺利实施提供强有力的监督。五是加大欠费清缴力度,对因各种原因欠缴保费的单位,研究制定督促清偿方案,严格进行清缴。

(三)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根据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发展需要,逐步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弥补我州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足,加快实施金保工程“五保合一”建设,在全州范围内统一社保经办、应用软件、数据库、网络设备,建立一个共享的数据库系统,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四)加强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提高社会保障经办能力和整体素质。

查看详情>>

关于迪庆州社保信息变更业务办理指南

社保小编从迪庆州人社局了解,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政策的规定,参保单位发生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人(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代码、税务关系及税务计算机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等社保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到经办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业务办理。

办理准备材料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份,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地方税务登记证、开户银行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

办理程序

1.申报

参保单位发生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人(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代码、税务关系及税务计算机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参保地经办机构、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上述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其中一项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在每月1-15日内向迪庆州劳动就业服务局社会保险服务窗口提交变更申请,办理单位基础信息变更登记;

2.审核

查看详情>>

迪庆州社保费征缴管理条例规定内容介绍

据了解,迪庆州贯彻实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条例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征收和缴纳的范围:(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含事业编制人员和劳动合同制工人),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三)失业保险费: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中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四)工伤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五)生育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依法调整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和费率。

第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所得税前扣除,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及时缴入财政部门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有关部门应当为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做好服务工作。

查看详情>>

社保查询工具

天气网实用工具

全国天气 旅游天气 国际天气 历史天气 天气新闻 天气常识 天气生活 生活小技巧 火车票查询 时间校准 邮编查询 城市美食 城市特产 城市景点 最新专题 最近更新 空气质量指数 万年历查询 周公解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