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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社会保险查询

大兴安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大兴安岭加格达奇人民路15号

电话:0457-2132752

网址:http://www.hldxal.lss.gov.cn/

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保险局

地址:加格达奇区人民路

电话:0457-2712703

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大兴安岭区世纪大道15号

电话:0457-6100477、2138881

大兴安岭社会保险政策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重要内容,为了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增强社会保障功能。大兴安岭对社会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政策它将给社保工作带来哪些影响?给群众带来哪些实惠?跟着社保小编一起去了解吧! 查看详情>>

大兴安岭社保卡办理流程介绍

社保卡作为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及社保参保 登记、缴费申报、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医疗费用结算、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业务办理的身份凭证。那社保卡怎样办理?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呢?在哪里办理呢?这里社保小编整理了大兴安岭社保卡办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大兴安岭社保卡办理五步骤

(1)首次申请办卡的员工到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联网照相馆拍摄数码照,并向照相馆索取《大兴安岭社会保障卡数码照回执》,同时在回执上工整填写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以方便办理。已办理过社会保障卡,但是遗失需要重新办理的员工不需要提交数码照回执。   

(2)已办理网上申报的企业可以直接在网上申请制证。首先打印制证清单,将需制证员工数码照回执(遗失补办卡不需要此回执)按所打印的制证清单的人员顺序进行排列并且附于清单后,并提供员工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到社保指定的制卡窗口,交纳工本费,领取制卡回执。   

(3)未办理网上申报的,企业提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数码照回执(遗失补办卡不需要此回执),社会保障卡数码照回执需按参保报表的顺序排列,附于参保报表后。遗失社会保障卡需要重新办理的,可以直接填写《大兴安岭社会保障卡补办(挂失)申请表》。经缴费所属征收部门打印制证清单后,可以到社保指定的制卡窗口交纳工本费,领取制卡回执。   

(4)在个人缴费窗口缴费的人员,应提交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障卡数码照相回执(已办理过社会保障卡的不需要此项)到所属社保机构个人缴费窗口填表并交纳工本费,领取制卡回执。   

(5)参保单位或个人缴费参保个人凭制卡回执在指定时间内到原制卡受理窗口取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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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兴安岭社保信息变更指南的介绍

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难免会因为某些原因导致社保信息错误。这时社会保险信息也需要更正,我们称之为社保信息更正。但是生活中许多人并不知道社保信息错误该怎么更正,要准备哪些资料?要去哪里更正?今天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大兴安岭社会保险信息更正的相关内容。

 

办理资料

如果参保信息出错可以通过本人或参保单位的社保经办人员携带以下资料前往所属区社保机构征收部门申请办理更改:   (1)《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申报表》(没有被单位聘用的,不需要此项);   (2)第二代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本人的情况说明(签署全名并按上指模)。  

如果参保信息的姓名变更或者身份证号码的年龄变更的,应当同时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的公民身份号码出错更正证明(盖户籍专用公章)。

(一)参保人持第二代身份证和原参保身份证申请更改姓名而身份证号码不变的,须填写《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申报表》,并提供参保人变更的书面陈述、社会保障卡。以上资料交复印件(验原件)。   (二)参保人持非第二代身份证申请更改姓名而身份证号码不变的,须填写《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申报表》,并提供户籍地公安部门的变更证明、参保人变更的书面陈述、社会保障卡。以上资料交复印件(验原件)。   (三)参保人同时更改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须填写《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申报表》,并提供第二代身份证、户籍地公安部门的变更证明、参保人变更的书面陈述、社会保障卡。以上资料交复印件(验原件)。   (四)借用、盗用他人身份证办理参保,现申请更改姓名的,不予办理,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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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社会保险征缴条例详情介绍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为了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大兴安岭结合本市实际实行以下征缴条例,详细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工伤保险条例2012全文规定的工伤保险也适用)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 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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