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征缴任务圆满完成。崇左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规定,《规定》对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做了新的调整。现在就跟小编一起去详细了解一下,看看有哪些规定?是怎样保障自己的权益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全市行政管辖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农林场、中区直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各类企业(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所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各类人员都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形式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大病医疗统筹、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应同步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在全市内实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方案、统一的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标准、统一的业务流程和统一的医疗待遇。
第六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医疗费支付不足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一)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保障管理工作由医保中心负责,医疗费应分账管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离休人员、老红军等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费的预算应按离休人员上年度医疗费人均支出的基础上增加10%,由同级财政预算拨款,超支部分由财政按实际支出核拨。各县级医疗照顾人员统筹医疗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三)离休人员、老红军等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费支付范围和转诊转院等医疗服务管理,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规定执行。享受副省级医疗待遇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未设有医保中心的城区,离休人员和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统筹原则上应参加市级统筹。离休人员和医疗照顾人员未参加市级统筹的城区,离休人员和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应由所在城区的老干局具体负责管理,市医保中心负责医疗费审核工作。
(四)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按《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民发〔2007〕59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一)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设立两个档次,分别享受不同的医疗待遇和年基金支付最高限额。
1.缴费基数的档次
甲档:全区城镇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乙档:全市城镇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城镇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数据,应由统计部门负责向市医保中心提供。因统计原因,当年缴费基数的数据在元月10日前未能提供的,应以城镇单位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2.属于财政供养和有条件的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就高不就低。选择相应档次缴费基数参保缴费的同时,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启动补助资金、国家公务员医疗统筹补助。
3.非财政供养的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经济能力,选择甲或乙档缴费基数参保缴费,分别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4.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必须参加市级大病医疗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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