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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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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社会保险查询

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本溪市解放南路38号 (永丰立交桥南头东侧二马路)

电话:0414-3221875(社会保障局)

网址:http://www.lnbxhrss.gov.cn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本溪市明山区东坟

电话:0414-3620932、95533(语音查询)

网址:http://www.bxgjj.com

 

本溪市社会保险政策

随着本溪市的发展,公民对社保的观念意识越来越深刻,社保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本溪社保局不断完善、补充社保各方面的政策,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对全市人民的未来养老保障、生活水平方面有着积极作用。 本溪市养老保险新政策 经过多年养老保险制度 查看详情>>

本溪市社保转移的流程

  小编从本溪市社保局了解到,目前本溪市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等)、企业化管理(职工工资及退休待遇按企业标准执行)的事业单位,均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纳税地(非纳税单位按单位地址区域)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同时,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输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必须为与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聘用的退休人员除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方便大家查询与了解,小编整理了一份简介明了的办理流程,提供大家参考使用。

  一、 申报程序

  1、各参保单位首先登陆本溪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门户网站点击下载相关表格资料;

  2、在单位报盘程序中使用《新开户单位基础信息采集》模块填报单位基础信息,录入完毕保存至U盘,并用A4纸打印两份加盖公章;

  3、在单位报盘程序中录入参保职工信息,⑴未参加过医疗保险的职工信息请在《职工新参保批量申报》模块中录入;⑵已参加过医疗保险的职工信息请在《职工续保批量申报》的模块中录入;录入完毕保存至U盘,并用A4纸打印一份加盖公章;

  4、每月1-15日内持以上材料以及相关资料到本溪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各分支机构单位参保窗口办理参保登记及核定手续;

  注:办理参保手续后,在各经办窗口打印新参保人员就医手册及IC卡领取单据,并按《医疗保险基金收缴核定表》费款所属期时间到所在地税分局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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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社保小编从本溪市人社局了解,依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号令)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其它城镇企业;经编委或相关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需要到参保登记处进行登记。

 

本溪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受理部门:参保登记处

  受理地址:本溪市平山区解放南路38号 (邮编:117000)

  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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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

  根据《本溪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省政府令第116号)(以下简称《规定》及其有关规定,结合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目的都是为了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现在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本溪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实施细则》条例吧!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本溪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省政府令第116号)(以下简称《规定》及其有关规定,结合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从2000年7月1日起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生育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时间。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单位为辽宁省境内设立并取得合法资格的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原实行全国行业统筹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个人为缴费单位的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为在辽宁省境内设立并取得合法资格的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城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失业保险费的缴费个人为缴费单位的职工,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单位为辽宁省境内设立并取得合法资格的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由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

  接收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第五条

  《规定》和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有经营收入、独立建账、编制会计报表、独立核算盈亏的事业单位。

  本细则所称社会团体是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单位。

  第六条

  《规定》和本细则所称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返聘人员。

  第七条

  社会保险费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以实际支付的工资额为计费依据。

  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以市社会平均工资为计费依据。

  特殊情况下计费依据另行规定。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不能准确提供工资总额情况资料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予以核定,并以《社会保险费计费依据核定书》通知缴费单位缴费。

  第八条

  以外国货币或其他地区货币支付工资的,其工资总额以年末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行套算,其套算公式为: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货币汇价

  第九条

  《规定》第六条二款所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内容包括纳费申报的受理、缴费基数核定、费款的征收与催缴、纳费检查和违章处理等。

  第十条

  缴费单位进行纳费.申报的法定文书为《社会保险费纳费申报表》。

  缴费单位可以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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