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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社会保险查询

  宝鸡市养老保险经办处

  地址:宝鸡市红旗路3号(华康大厦六楼办公)

  网址:http://www.bjrs.gov.cn/

  宝鸡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宝鸡市金台区经二路南165号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园市民中心,东4楼

  网址:http://www.bjzfgjj.com/

变更宝鸡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信息的流程介绍

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难免会因为某些原因导致社保信息错误。这时社会保险信息也需要更正,我们称之为社保信息更正。但是生活中许多人并不知道社保信息错误该怎么更正,要准备哪些资料?要去哪里更正?今天就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宝鸡市社会保险信息更正的流程。

一、设定依据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二、申请条件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离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变更和历史缴费数据变更。   

三、办理材料   (一)基本信息变更   缴费单位或个人填报《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在职、退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信息变更明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需提供本人信息变更的证明资料。   2、退休人员待遇信息变更,须提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上级部门重新认定的正式书面批复。   

(二)历史缴费数据变更   缴费单位或个人填报《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历史缴费数据变更审批表》,并提供原始缴费凭证、台账及其他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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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单位参保及就业失业登记程序

参加社会保险需要什么条件?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很多人都还不清楚,相信这些都是广大市民想要了解的内容,现在社保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宝鸡市社会保险办理的相关内容,供大家阅读,希望对您有帮助!

单位参保登记程序   

申请条件

城镇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编制外工作人员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   

办理材料   1、《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专管员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时限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参保单位参保申请,初审相关资料,需要实地考察的提前告知被考察单位。资料齐全、经过考察符合参保登记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将参保资料录入《陕西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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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宝鸡市社会保险有哪些新政策

随着时代的不断前进变化,全国大范围进行社保政策调整,各地社保基数也出现不同的变化。宝鸡市也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社会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具体的调整内容有哪些?有哪些新政策?这里社保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阅读了解!

养老政策: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

  为了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六十年代精减人员的关怀,按照当期我省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决定对我省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予以同步同比例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这次生活补助费调整,仍按陕劳社发〔2005〕66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一)根据陕劳人险发〔1983〕65号文件相关规定,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和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被精减的职工。   (二)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外省精减回陕定居、目前由我省民政部门管理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二、补助标准   1、精减时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4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307元(含医疗费50元);   2、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6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400元(含医疗费50元);   3、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7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533元(含医疗费50元);   4、精减时连续工龄在二十年以上的(领取原标准工资10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799元(含医疗费50元)。   

三、资金筹集和发放办法   此次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原用人单位筹集并支付。对无支付能力的困难企业,在审核认定的基础上,按照隶属关系,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由企业发放。对纳入建筑行业统筹管理的施工企业,生活补助费由建筑行业劳保费统筹解决。   原单位因破产、关闭注销现已不复存在的,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生活补助费调整、发放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的,生活补助费调整、发放工作由原单位所在的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所需经费由原单位隶属的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外省回陕定居的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列入预算,由各级民政部门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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