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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社会保险查询

保定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

地址:保定市东风西路1号市政府院内

网址: http://www.hebd.lss.gov.cn/ecdomain/framework/bdldjweb/index.jsp

保定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

地址:保定市北市区新华路58号

网址: http://www.hebd.lss.gov.cn

保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保定市七一中路420号

网址: http://www.bdgjj.gov.cn/

保定市社会保险政策

随着保定市的发展,社保被大家越来越重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保底市人民政府、社保局等各部门不断为社保政策补充完善,目的就是为了社保的规范和管理。 保定最新养老保险政策 2015年保定不能自主选择每月 查看详情>>

保定的社保信息变更:人员增减及基本情况变更

保定市参保人员的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人员属性、享受补充医疗保险类型等需要更正或发生变化的,单位须于月底前持《社会保险卡》,填写《保定市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或《保定市区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分别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结算部门和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一、申报期限

缴费单位于每月10日至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参保人员增减、变更情况。

二、参保人员的增加

缴费单位新录用人员后,须填写《保定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或《保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参保花名册》,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从起薪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

1.首次参保人员:须携其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证件照2张,并填写《保定市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结算部门审核登记并生成个人编号后,单位至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购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等参保证卡。

2.市区统筹范围内续保人员:须附报《保定市区职工统筹范围内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其中转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还须提供进编审批表和经市区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套改表。

3.市区统筹范围以外转入人员:须附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转移情况表》,并提供职工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1992年后历年缴费工资基数及1996年后个人帐户情况,以及医疗保险首次参保时间、实际缴费年限、个人帐户情况等;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的人员,还须提供本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出具的基金到帐证明等。

4.视同缴费人员:对复退转军人,须提供其在部队服役期间的有关证明,其中转业到企业工作、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须提供军队开具的《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资金转移凭证》;对从未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须提供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有关证明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按规定不参保证明,其中流动到企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人员须提供人事、财政部门核准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员补贴发放核准表》。

5.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须提供外国人、华侨的有效护照和《外国人就业证》、《华侨回国就业证》,台港澳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6.原参加本市农村养老保险人员:须提供经转出地农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保定市农村向城镇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换算表》,并先到本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进行转移基金的到帐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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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单位社会保险办理的程序

从保定社保局了解,凡是在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根据当地政策),都需要进行社保登记,按本市企业办法参保的单位,合法为员工办理社保业务。

一、登记范围

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根据当地政策)。

二、报送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批准执业证件(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开户银行全称及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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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社保费征缴条例

保定市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家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最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政策。

第一条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征缴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保定市发展实施的《保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征缴办法和本细则所称地方税务机关是指各级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税务稽查局。

第四条 征缴办法和本细则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统称为缴费人。

缴费个人包括缴费单位所属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

第五条 缴费单位以单位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缴费个人以个人全部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的费率依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等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费款征收、欠费催缴、缴费检查和有关违章处罚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工作,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支出全过程进行监督。

国库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入库核算、报解等工作。

第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在确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管辖范围时,原则上应与税收管辖范围一致,对同一缴费人的税、费统一管理,按照规定的社会保险费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直属军工企业和省属农垦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负责征收;失业保险费由缴费人参保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九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地方税务机关编制全省社会保险费年度征收计划,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和社会保险统计资料,参考本年实际征收情况,提出下年度征收计划建议书,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十月底以前分别上报省级主管部门,作为编制下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和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缴拨工作。每年年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下达全年省级调剂金预缴计划,各设区市通过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月预缴。省与各市定期进行清算。凡不按规定上划的,省将扣减对各市的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补足省级调剂金。

设区市对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和失业保险调剂金(统筹金)的具体缴拨办法,由各市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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