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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查询

陕西省

安康市社会保险查询

  安康市养老保险经办处

  地址:安康市大桥路80号

  网址:http://akrs.ankang.gov.cn

  安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

  地址:安康市大桥南路80号

  网址:http://akrs.ankang.gov.cn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安康市育才西路149号附1号

  0915-8113588 8113581、0915—8113590(综合科)

  网址:http://www.akgjj.gov.cn/

安康市社会保险政策

随着时代的不断前进变化,全国大范围进行社会保险待遇调整,各地社保基数也出现不同的变化。安康市也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调整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降低了失业、生育保险率,具体的调整内容是怎样的?这里社保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阅读了解! 工伤政策:调 查看详情>>

转移安康市社会保险的流程介绍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的社会安全制度,是居民生活的基本保障之一。而社保关系的转移也时常发生,每个地方的转移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现在就跟着社保小编一起去了解安康市社会保险转移流程是怎样的。

安康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转入

  所需材料: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办理程序:单位或转入工作人员到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基金办公室基金征管科衔接调入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为其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转入基金到账后,单位或转入工作人员持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材料,到养老保险基金征管科审核确认,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和养老保险缴费手续。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内,随到随办。   办理部门: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基金办公室  联系方式:   0915—2290195   办理地址:市兴安路80号

 

安康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转出

  所需材料: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同意接收养老保险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开户行及账号,转出单位填制的《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通知单》。   办理程序:转出单位或工作人员持转出单位填制的《安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通知单》和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基金办公室基金征管科核实其参保时间、参保年限、缴费情况等,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内,随到随办。   办理部门: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基金办公室    联系方式:0915—2290195   办理地址:市兴安路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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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安康市社会保险信息的操作指南

很多时候可能因为种种原因,导致社会保险信息的错误,此时就需要进行信息更正,社会保险信息更正的程序是怎样的?要准备哪些资料?每一个地方应该都会有所不同。这里社保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安康市社会保险信息更正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个人社保缴费登记信息变更    

一、适用范围   缴费单位(人)发现缴费人员信息登记有误时,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个人登记信息变更手续。   

二、所需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或签名)   1、填写《职工基本情况更正申报表》或《职工基本情况更正申报表》(2009年以前数据)(注:本表适用于2009年之前登记且身份证号码明显错误的参保人员,如:身份证号码以“888”、“555”或“999”开头的)一式二份;   2、申请更改姓名或身份证号码的,需提供当地公安机关证明、缴费单位证明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更改用工形式、户籍类型、户籍地址需要提供:缴费单位证明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办事流程   1、缴费单位备齐上述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2、对资料齐全,且当前正常缴费的参保人,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在当日办理完毕;对当前非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指09年之前登记),税务机关受理后,与社保部门沟通协调处理,申请人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四、办理须知   业务受理时间:每月1号至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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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缴安康市社会保险的相关条例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重要内容,为了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每个地方都会有结合本市实际的社会保险征缴相关条例来监督管理,现在就跟着社保小编一起去了解安康市社会保险征缴的相关条例,详情见下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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