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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铜陵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天气网社保查询工具

日期:2016-08-22

铜陵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以来,为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有少数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后才参保缴费,有的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就停止缴费,影响了生育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加强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和参保人员的待遇享受,现就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铜陵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铜陵市进一步规范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

一、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费用按生育保险规定享受待遇。未在定点医疗机构或转外地医疗机构未备案生育的,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费用按生育保险规定的80%享受待遇。

二、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且缴费满六个月后,女职工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享受哺乳期间不得中断缴费。如中断缴费,社保经办机构将停发生育津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三、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可按我市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铜陵市进一步规范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

四、用人单位在职工生育、流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 90日内凭计划生育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和聘用合同、生育医学证明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等到市社保中心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

五、已生育女职工在六个月内未领取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到市社保中心申请领取,超过六个月的不再补领。

六、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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