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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新调整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来源:天气网社保查询工具

日期:2016-08-22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嘉兴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精神,市本级自本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生育保险政策,各县(市)也将按该《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新政策实施以后,究竟有哪些新变化?请看下文详细了解吧。

嘉兴市新调整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下调

  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的实际情况,市本级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从原0.8%调整为0.5%,一直以来,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均由用人单位缴纳,在当前宏观经济下行的压力下,缴费比例的下降,对用人单位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根据测算,缴费比例下调后,仅市本级一年可为用人单位减负近4000万元。

  职工待遇享受范围调整

  在职工个人关心的待遇享受上,政策也做出了较大力度的调整,不仅待遇提升幅度比较大,也首次将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下调

 

  生育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在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补偿标准方面,生育医疗费用平均上调约40%,调整力度比较大。如平产(正常阴道分娩)从原来的2000元提高至3000元,剖宫产从4000元提高至5000元。此外,计划生育手术补偿,由于近几年大量采用新技术等原因,医疗费用增长较快,平均上调近300%。如放环、取环均从原来的70元提高至现在的400元。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将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也是新政策的一大亮点。《通知》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时,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达到规定月份,且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偿标准,如人流、分娩等。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的,差额享受该《通知》规定的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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