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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社保局全面讲解2016年生育保险的新政策

来源:天气网社保查询工具

日期:2016-08-22

随着湘潭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近日,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对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做了一些改进。对此,湘潭市市社保局决定对《生育保险新的政策的实施方案》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新政策将在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现在,就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湘潭市社保局全面讲解2016年生育保险的新政策

湘潭市生育保险新政策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基本医疗一个缴费基数),按月向医保局以0.5%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参保女职工早期妊娠诊断,应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同时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范围内选择一家作为本人中晚期妊娠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诊怀孕20周后,由单位医保专干持生育证、孕产妇保健手册、《湘潭市生育保险待遇证》等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以确认生育保险待遇资格并将其个人信息下载至所选定点医疗机构。

妊娠20周后的检查费,先由个人垫付,产假结束后,由单位医保专干带齐证件到市医保局按《统筹支付项目及支付标准》报销。生育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每月结算一次。个人只需缴纳婴儿的医疗费和个人的特殊要求发生的费用。

湘潭市生育保险新政策

用人单位男职工无工作的配偶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和妊娠28周后发生死婴,未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凭婴儿出生证或婴儿死亡证,按相关规定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及医治并发症的第一次费用,按《统筹支付项目及支付标准》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第二次以上实施上述手术以及由手术引起的疾病治疗费用,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按基本医疗保险及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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