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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6年生育保险报销的条件

来源:天气网社保查询工具

日期:2016-08-22

为提高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现对生育保险分娩和流(引)产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做了明确的规定。该报销制度完全是根据《上海市企业职业生育保险制度》和《上海市企业社会生育保险法》的要求来进行的。

上海市2016年生育保险报销的条件

一、能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

1.参保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申办生育保险待遇期间仍是参保状态;

2.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二、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范围

生育待遇包括产前检查(妊娠满16周至分娩前)、分娩、产后并发症(产假期间)、产后42天回院检查、妊娠12周内人流、妊娠12周以上引产。

1.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范围

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报销材料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2、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选,代办必选)

3、财税部门印制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必选)

4、 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必选)

5、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必选)

6、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7、 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8、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9、已领取《就医确认凭证》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就医确认凭证》原件;(必选)

10、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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