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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工伤人员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调整

来源:天气网社保查询工具

日期:2016-08-22

工伤保险小编从赤峰市人社局了解到,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依据自治区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要求,结合赤峰市的实际情况,调整了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具体调整后的标准请认真阅读下文。

赤峰市工伤人员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调整

1、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以赤峰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X赤峰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14.2)×60%为基数,确定每人每月增加数额。

调整基数=2610X(2610-2285)/2285X60%=222元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基数X90%,200元;

二级伤残为:基数X85%,189元;

三级伤残为:基数X80%,178元;

四级伤残为:基数X75%,167元;

五级伤残为:基数X70%,155元;

六级伤残为:基数X60%,133元。

2、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调整基数的50%,40%,30%确定增长额,分别为111元,89元,67元。

赤峰市工伤人员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3、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配偶以调整基数的40%增长,即89元;其它亲属以调整基数的30%增长,即67元;孤寡老人和孤儿加发10%,即22元。

1、伤残职工伤残津贴经调整后,1-4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执行;5-6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低于820元的,按820元执行。

2、供养亲属抚恤金经调整后,供养关系为配偶的,抚恤金金额低于570元的,按570元执行;其它亲属抚恤金金额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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