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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鞍山市工伤保险政策的最新调整

来源:天气网社保查询工具

日期:2016-08-22

相信大家都知道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据工伤保险小编了解到,鞍山市为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而出台了工伤保险新政策,从而促进了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接下来的话,就让小编一起带着大家去了解下关于鞍山市工伤保险政策调整之后详细内容吧,希望能提供帮助。

关于鞍山市工伤保险政策的最新调整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调整2016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指导意见》(辽人社〔2016〕272号)文件精神,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我市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以下简称“三项待遇”)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生活护理费、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在职人员,其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0元到120元不等;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根据护理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20元到80元不等;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70元。

关于鞍山市工伤保险政策的最新调整

另外,此次调整仍然明确了全省工伤人员“三项待遇”的最低标准。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2000元/月,二级伤残1890元/月,三级伤残1780元/月,四级伤残1670元/月;调整后的最低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57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30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080元/月;调整后的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工亡人员的配偶抚恤金920元/月,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870元/月。

此次“三项待遇”调整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三项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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