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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盐城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天气网社保查询工具

日期:2016-08-22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将对盐城市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作出调整。具体调整详情请看工伤保险小编整理的详情。

2016年盐城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一、调整范围

2015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以及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9.8元、198.1元、186.5元、174.8元;伤残津贴调整后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015年7月1日起达到7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上、80周岁以上且未享受养老金调整待遇的,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40元、60元、80元。

2.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伤残津贴调整后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生活护理费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生活护理费月标准分别调整为1967元、1573元和1180元,超出标准的按原标准发放。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待遇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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