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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失业保险缴费规定

来源:天气网社保查询工具

日期:2016-08-22

喀什地区失业保险已经覆盖了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充分考虑了助力失业人员再就业,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参保人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等因素,进行缴费费率调整。

喀什地区失业保险缴费规定

喀什地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4号)文件规定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单位缴费 比例从原来的2%降为1.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从原来的1%降为0.5%。

喀什地区失业保险缴费

失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制度。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 失业保险条例 >的通知》,喀什地区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包括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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