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东省梅州市最新社保政策详解
来源:天气网社保查询工具
日期:2016-08-22
2016年度最新广东省梅州市社保政策调整有哪些,这些政策主要有调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以及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接下来就让社保小编为大家讲解详细的政策内容,请看下文。
调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延迟执行2014社保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4〕1584号)规定, 2014社保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标准2408元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低于2408元的,须按2408元申报计算缴费。缴费工资上限仍按《关于申报缴纳2014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梅市社保〔2014〕13号)规定执行。如省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根据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梅市人社〔2014〕110 号)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从原每人每月10元调整为13元(其中单位缴纳8元,个人缴纳5元;灵活就业人员全部由个人缴纳)。 以储费划缴方式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需在扣费银行账户保持充足余额,以确保按时缴费。
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
(一)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外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需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的,应在本市二级或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未按规定在本市二级或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转诊及已办理常住异地和异地定居手续未在异地约定医院住院就医的,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1600元。
(二)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市内一级医院300元;市内二级医院500元;市内三级医院800元;市外医院1000元。
(三)调整部分病种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因患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需多次住院放(化)疗、血液透析治疗的,从诊断的首次住院起,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市内同一医院住院的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的起付标准只计算一次起付金,市外同一医院住院的按我市规定的市外起付标准只计算一次起付金。
(四)调整连续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住院在梅州市范围连续时间内因病情需要经院方办理转院治疗,下级医院转上级医院的,只计算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上级医院转下级医院或同级医院之间转院的,不再计算起付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