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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就业政策

来源:天气网社保查询工具

日期:2016-08-22

从塔城人社局了解,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依据《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4号)和《印发〈关于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13号)相关内容规定,我区积极实行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更多资讯可以通过塔城地区人社局官网,政府官网或者是拨打社保咨询热线了解。

塔城地区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就业政策

一、实施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一)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从原来的2%降为1.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从原来的1%降为0.5%。

(二)各地要对已按费率调整前征缴的失业保险费,从2015年3月1日起进行调账、退费处理。

二、实施困难企业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

(一)从2015年5月1日起,对所有依法参保缴费、生产经营困难、但不裁员或裁员比例低于4%的企业,特别是通过采取在岗培训、缩短工时、降低薪酬、轮班工作等办法而不裁员的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困难企业认定。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以享受最长8个月的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缓缴执行期为2015年之内。

塔城地区失业保险政策

(二)各地要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本通知所指“困难企业”指:受当前经济下行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已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经统筹地区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具体认定条件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确定。

(三)经核准缓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失业保险费的协议。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失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失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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