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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咸宁市失业保险领取的规定

来源:天气网社保查询工具

日期:2016-08-22

为贯彻落实社会失业保险的保障制度。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制定了《咸宁市社会失业保险保障条例》。该《条例》明规定了全市职工都必须拥有社会失业保险的义务。同时,对失业保险的领取及邻取条件也做了相应的措施。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2016年咸宁市失业保险领取的规定

咸宁市失业保险领取所需材料

职工自失业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逾期未登记的,视为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办理步骤一: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两张二寸照片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恢复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步骤二: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大连银行卡到户籍所在区失业保险科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

咸宁市失业保险领取所需材料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2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3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足3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6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足4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9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足5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6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3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6年不足7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4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7年不足8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5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8年不足9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6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9年不足10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其以上,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 非咸宁市户籍人员每月可领910元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10年的,户籍在咸宁市的每人每月840元,其它区市县每人每月910元;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其以上的,户籍在咸宁市的每人每月960元,其它区市县每人每月1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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