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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福州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政策通知

来源:天气网社保查询工具

日期:2016-08-22

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5〕38号)精神,从2015年7月1日起,福州市失业保险待遇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做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调整福州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政策通知

福州市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政策

一、调整后各档次失业保险待遇计发标准为:

1、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2、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

3、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

请各县(市)区严格按照要求,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待遇调整有关工作,确保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福州市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政策

延伸阅读:福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

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激励企业更多地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我市出台了《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和申请适用条件。

据了解,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企业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政策的适用范围是指所有符合条件的不裁员、少裁员企业。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净裁员率低于当年度我市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其中,上年度净裁员率=(上年初参加社会保险职工人数-上年末参加社会保险职工人数)÷(上年初参加社会保险职工人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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