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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公积金新政条例实施细则

来源:天气网社保查询工具

日期:2016-08-22

十堰市公积金新政的出台,虽然带给了十堰市市民生活上很大的改变,但要是真正问起市民关于公积金新政的内容有哪些,相信绝大多数市民还是回答不上来,甚至还有不知道的。不过别担心,因为公积金小编在这里已经提供了一份详细的十堰市公积金新政内容,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去了解下吧!

第1条:

对有住房贷款余额的(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控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加现有住房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第2条:

延长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职工不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时限。十堰市城区将现行的3个月以上延长至6个月以上;县市(含郧阳区)将现行的6个月以上延长至12个月以上。

第3条:

贷款逾期3期(不含)、信用卡逾期6期(不含)以上,对银行出具证明属非恶意的,经风险评估签字后可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4条:

首套房、二套房贷款政策认定。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报告,凡无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记录或者贷款记录已还清的认定为首套房,按首套房政策执行;有住房贷款记录未还清的视为二套房,按二套房政策执行。房产证明属三套及以上房产的不得受理贷款。

第5条: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房屋总价的80%;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房屋总价的70%。

第6条:

提高家庭收入还贷比例。工资收入偿还贷款比例由现行的不超过40%提高至50%。

第7条:

开通十堰本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十堰市辖区以外为未婚子女购房贷款业务。办理异地住房贷款以十堰市内现有住房或第三方房产作抵押,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的60%。

第8条:

开通十堰本地购房装修贷款业务。凡购房未提取住房公积金、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房屋装修贷款。房屋装修贷款额度按每平方米1500元计算,最高贷款额度十堰市城区(含郧阳区)不超过20万元、县市不超过15万元。贷款抵押以借款人所购住房作抵押,借款人凭本人所购住房手续(包括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契税发票),时间五年以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

第9条:

房屋套数认定和提取比例。缴存职工为本人或子女(十堰市辖区)购房:①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可提取夫妻双方账户总余额,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②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只能提取夫妻双方账户余额的50%,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50%;③第三次购房使用不予受理。提取次数按管理中心业务系统显示次数核定,职工即使提供房产查询证明,第三次提取也不予受理。

第10条:

偿还住房贷款提取。①若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或商业住房贷款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之和;②若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后,再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商业住房贷款本息之和的50%;③若使用过二次住房公积金后,再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不予受理。

第11条:

取消无房户职工年房租提取超过家庭年工资收入40%的限制条件。

第12条:

下岗或失业职工提取:户口在十堰行政区域内的又未重新就业的,需提供《下岗证》或《失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满一年后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13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改善生活条件,提取金额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生活标准总额的50%,每年提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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