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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娄底市医疗保险最新政策相关规定

来源:天气网社保查询工具

日期:2016-08-22

医疗保险小编获悉,根据省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改善娄底市医保住院费用支付标准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的差别支付机制,决定对娄底市医疗保险政策作新的调整。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城镇职工医保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三级医院调整为1500元,二级医院(含二类收费)800元,一级医院400元。年度内二次以上住院(含第二次)三级医院750元,二级医院(含二类收费)400元,一级医院200元。

二、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到250000元(进入统筹)

起付标准以上、60000元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按政策支付,60000元以上、250000元以下的在大病医疗互助费中按政策支付,250000元以上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7%调整为8%。

四、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

城镇居民医保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三级医院调整为8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2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二次以上住院的(含第二次)三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

五、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参保享受待遇时间

凡父母都参加了医疗保险,具有城镇户籍的新生儿在出生后2个月内,由监护人凭户口到户籍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可以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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