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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缴管理】平凉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规定

来源:天气网社保查询工具

日期:2016-08-22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重要内容,为了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每个地方都会有结合本市实际的社会保险征缴相关条例来监督管理,现在就跟着社保小编一起去了解平凉市社保征缴的监督办法,详情见下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保证失业保险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的足额征收,根据省财政厅、劳动厅、地税局印发的《甘肃省失业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结合地税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对象        (一)凡在我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其他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各类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除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依照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属于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对象。        (二)凡在我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异地就业的职工和农民合同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属于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对象。         

第三条 征缴对象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均实行地税部门征收。铁道、民航、有色、电力、邮政、电信、金融保险、石油、煤炭以及省农垦总公司、白龙江林管局所属企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实行系统统筹等特殊原因暂不由地税部门征收,待条件成熟后,统一由地税部门征收。失业保险费除农垦系统外均实行属地原则,由当地税务部门征收。省保险局直接经办的企业及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所在地地税部门征收。   

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企业以职工缴费工资总额(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由所在企业(单位)按月代为扣缴。企业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全额征收。      

第五条 地税部门在商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与财政、社保经办机构相对应,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保证社会保险费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及时划拨。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一月底前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有关征缴对象应缴纳社会保险费计划表。每半年由社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对原计划审核调整一次,并将调整后的情况及时反馈同级地税部门。年终由地税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进行汇算清缴。        (二)私营企业和职工个人、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妥参保手续,核定缴费数据后,提供给地税部门。        (三)征缴对象应于每月10日前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社会保险费凭证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四)地税部门受理申请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基本数据相核对,并向征缴对象开具《甘肃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六联单)征收社会保险费。若征缴对象对有关数据有异议,必须先缴纳社会保险费,然后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重新核实,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核实并将核实情况通知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再根据核实后的数据进行调整。        (五)征缴对象开户银行根据地税部门开具的专用缴款凭证将征缴对象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划入地税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地税部门要及时开具划款凭证,必须于每月5日、15日、25日分三次将收入过渡户资金全额划及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原省保险局直接经办的企业及其职工养老保险费缴入企业所在地地税部门社会保障基金收入过渡户,地税部门于每月5日、15日、25日分三次将社会保障基金收入过渡户资金全额划入省地税局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收入过渡户,再由省地税局及时划入省财政厅开设的专户。        (六)地税部门在每季末,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利息收入转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七)银行应根据划款凭证及时划转社会保险基金,银行不及时划款或出现压票现象,影响资金运转的,地税、财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撤销在该银行的账户。       (八)地税部门、财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应每月与银行对账。   

      

 

第六条 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减免社会保险费,确无力缴纳的企业,可由企业提出书面缓缴申请,经地税部门批准同意后,社会保险费可以缓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个人缴费一律不得缓缴)。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如数补缴社会保险费及利息。凡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或故意不缴、少缴、漏缴的企业,地税部门有权责令其限定补缴,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通过银行从企业账户中直接划转,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条 对于谎报参保职工人数和瞒报缴费工资总额的企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重新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缴费数额,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第八条 各级地税部门必须按规定时间向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拨资金,不得拖延。若发拖延现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地税部门不得从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实行目标任务责任制,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收缴任务完成情况核定工作经费。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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