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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关于淮安市社保政策三大方面调整

来源:天气网社保查询工具

日期:2016-08-22

据了解,淮安市人社局大力倡导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致力于健全服务人民、方便群众的社保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社保平台服务作用,切实保障医保惠民政策落实。2016年调整了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完善生育保险政策。

一、淮安市调整2016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从市人社部门获悉,7月1日起,我市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其中,市区(市直、清河、清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工业园区、淮安生态新城)月缴费工资下限为2550元,其他各县(区)为2400元;月缴费基数上限按15446元执行。

据介绍,一般而言,按照参保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社保基数,按比例每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收入太高和较低的参保人员,则要按照人社部门发布的上限和下限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次调整缴费基数下限后,和上年相比,企业参保职工每人每月将多缴纳28元,自由职业者每人每月多缴纳70元。

二、2016年淮安推出工伤保险费率最新政策

自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将按照新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缴纳工伤保险费。

按新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后,我市各行业基准费率按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执行。一至八类行业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最高基准费率是最低基准费率的8.5倍。

三、淮安市2016职工生育保险新政策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就业,推进和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我市出台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新规定与之前的政策相比,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 参保范围扩大。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与原来相比,增加了机关单位参保。

2. 缴费费率降低。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与原来相比,将费率由原来的0.7%降为0.5%,减轻参保单位的负担。

3. 实行市级统筹。全市按照统一基本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定点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的原则,并通过建立和实施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的方式实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

4. 实行定点管理。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经认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生育保险定点机构,并按照规定与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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