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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工伤保险查询
  榆林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开发区劳动保障大厦六楼
  电话:0912-3591107     邮件:ylgsbx@ylhrss.gov.cn
  申报科办公地址:劳动保障大厦6楼614号      电话:0912-3855313
  征缴稽核科办公地址:劳动保障大厦6楼603号  电话0912-3591115
  办公室:劳动保障大厦6楼605号    电话0912-3591107

介绍2016榆林市工伤保险待遇新标准

据工伤保险小编悉知,榆林市人社局为了整合补充工伤保险资源,提高保障能力,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根据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将调整我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政策。下面小编带您详细了解!

介绍2016榆林市工伤保险待遇新标准

榆林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工伤保险小编从榆林市人社局了解到,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已正式实施。

据悉,1至4 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48 元、333 元、318 元、303 元;5 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74元,6 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45 元。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527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372元。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43 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30 元。

本次调整范围和对象包括2015年12月31日前(含31 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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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榆林市工伤保险缴费规定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以部门预算的形式安排,参保单位按统筹地区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纳入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统一核算。榆林市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措施,实施降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最新榆林市工伤保险缴费规定

根据《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58号)和《关于切实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的意见》(陕人社函891号)的文件精神,按照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一、下浮期限

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

二、下浮条件

在费率下浮执行期限内,新参保一类行业统一按降低后费率标准缴费;二、三类行业按照《关于切实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的意见》(陕人社函891号)文件执行。

下浮期满后,费率按照我市既定费率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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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榆林市工伤保险认定的详细办理流程

据悉,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之后想要获得工伤保险救济,前提是需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请工伤认定。因此,工伤认定是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起点和前提。一般情形下,经过工伤认定之后方可进行后续工伤保险相关事项,例如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偿等。本文工伤保险小编将为大家介绍在榆林市进行工伤认定的详细过程。

介绍榆林市工伤保险认定的详细办理流程

榆林市工伤认定受理条件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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