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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工伤保险查询
  通化市社会保险局
  地址:通化市新站路263号
  电话:0435-3653698
  网址:http://www.ths.gov.cn

2016年通化市工伤保险认定标准

提到通化市工伤保险相信很多市民都知道,但对于工伤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办理工伤认定需要提交什么材料?这些认定程序相信很多通化市市民都不清楚,本文是工伤保险小编整理的关于通化市工伤认定的具体详情。

2016年通化市工伤保险认定标准

通化市工伤保险认定标准

工伤认定标准工伤认定标准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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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具体内容

从通化市人社局获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42号令),以及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吉人社办字77号)相关要求,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具体内容如下文。

通化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具体内容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是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符合领取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人员,以及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本次调整前已终止工伤关系的人员不属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4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8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3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8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3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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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化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介绍

通化市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的调控作用,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9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的具体内容请跟工伤保险小编一起来了解吧。

关于通化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介绍

通化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第二条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按照《通化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规定标准执行。属于一类风险行业的用人单位,不实行浮动费率。属于二类、三类风险行业的用人单位,实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应按照浮动后费率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和工伤事故率等指标,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费收支率,是指当年度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占该单位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工伤事故率,是指当年度内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月平均人数(指该年度内经申报并认定为工伤的总人数÷12月)占该单位月平均参保人数(指该年度内单位累计参保的总人数÷12个月)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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