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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查询

陕西省工伤保险查询
  陕西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简介:陕西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是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于2005年12月在原省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经办处的基础上,经省编办发[2005]134号文件批复正式成立。于2006年6月进驻省政务大厅。该中心下设办公室、基金财务部、参保管理部、医疗管理部、公务员管理部、稽核监管部、综合管理部等职能部门。
  (一)指导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生育保险经办业务;
  (二)负责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生育和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经办业务;
  (三)负责中央驻陕原11个行业统筹单位的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等经办事务
  地址: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 (朱雀广场) 省政务大厅内一层东侧
  邮编:710061
  电话:029-85392326(主任)85393185(办公室) 85260119 (传 真) 85391852(咨询服务)

陕西省工伤保险政策

工伤保险小编从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本月起,陕西省工伤保险政策有调整,调整后,在为企业减负的同时,将保障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并且再次明确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至于具体的调整内容有哪些呢?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去看一下吧。 查看详情>>

了解陕西省工伤保险认定办理流程

据工伤保险小编了解,工伤认定是作为劳动者获得工伤待遇的必经之路,工伤认定不仅牵涉到错综复杂的事实判断与法律评价,更紧密关联于被灾劳动者的生存之权,认定之责可谓重要而且艰巨。但是,关于工伤认定的办理程序也是现今市民较为困扰的一个难题,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陕西省的工伤保险认定办理操作流程,给大家分享。

了解陕西省工伤保险认定办理流程

一、陕西省工伤认定申请主体、时限和受理主体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铁路局、陕西省电力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西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省级参保行业单位,其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其工伤认定工作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其他用人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二、陕西省办理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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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陕西省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新调整详情

工伤保险小编从陕西省人社局获悉,陕西省将首次实行费率浮动机制,并在不影响工伤待遇的基础上,减轻了企业负担,提高了企业避免工伤发生的积极性。据了解,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陕西省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其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至于具体的浮动费率标准有哪些呢?下面就让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下吧。

介绍陕西省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新调整详情

一、阶段性降低全省工伤保险费率

各统筹地区在确保参保人员三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安全平稳运行的前提下,结合2015年底三项社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自2016年7月1日起,对全省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进行阶段性下浮,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在费率下浮执行期限内,新参保单位统一按下浮后费率标准缴费。执行期满后,各统筹地区三项社会保险费率均按照国家和我省既定费率政策执行。

根据2015年底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进行分类调整:

1、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及以下的统筹地区,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的意见》(陕人社函﹝2011﹞891号)执行;

2、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5至48个月(含48个月)的统筹地区,费率下浮至各统筹地区行业基准费率的50%;

3、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49个月及以上的统筹地区,费率下浮至各统筹地区行业基准费率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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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陕西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介绍

据工伤保险小编了解,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伤残程度确定大致赔偿范围的,而工伤伤残程度是需要专门机构对工伤进行一个伤残等级鉴定。接下来,小编就将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2016年陕西省最新工伤赔偿标准,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最新陕西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介绍

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康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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